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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旭勇、何连喜、徐文斌、孙维民、刘杰与抚顺县人民政府、抚顺罕王毛公铁矿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9号起诉人何旭勇、何连喜、徐文斌、孙维民、刘杰诉抚顺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抚顺罕王毛公铁矿有限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