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海龙、吴启丽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海龙,吴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行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单秀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赫修明,职务望奎县通江镇计划生育办主任。被执行人于海龙,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坤头村。被执行人吴启丽,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望奎县通江镇坤头村。本院在执行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海龙、吴启丽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海龙、吴启丽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望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望计征字(2014)第069号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