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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学与王志海、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王志海,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刘学,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民,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志海。被告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学与被告王志海、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学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