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胡彩平与储向前、刘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彩平,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毛家饭店,安徽省天仙河酒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御茗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县飞旗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4号申请人:胡彩平,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储向前,男,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刘岳云,女,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原县饲料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毛家饭店。被申请人:安徽省天仙河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西县御茗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岳西县飞旗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彩平与被告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彩平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毛家饭店、安徽省天仙河洒业有限公司、岳西县御茗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县飞旗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上列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至26万元,保全金额以26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保全以2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