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四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杨进宅、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杨进宅,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四初字第885号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宅。委托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志杰,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娆,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超,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进宅、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和王怀义、被告杨金宅的委托代理人呼振煜、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安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29日00时30分许,郭东明驾驶冀JLXX**(冀JQX**挂)车沿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辛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李俊国驾驶的鲁EXXX**(鲁EFX**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郭东明、李俊国受伤,现场周围植被、公路设施污损,交通设施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东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俊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170.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进宅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和责任比例,在核实证据的前提下,依法赔偿。被告民安财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方投保商业险100万,原告损失在民安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我方按商业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及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污染费不属于三者险的承保范围,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我方的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00时30分许,郭东明驾驶冀JLXX**(冀JQX**挂)车沿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辛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李俊国驾驶的鲁EXXX**(鲁EFX**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损坏,郭东明、李俊国受伤,现场周围植被、公路设施污损,交通设施损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东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俊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俊国于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在广饶县人民法院住院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595.46元。李俊国为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后请假误工30日,其2014年8月、9月、10月工资分别为5851.2元、3903.26元、7804.2元。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李俊国赔偿款共计9615.02元(含医疗费2595.46元、误工费5852.89元、护理费81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140元)。2015年1月24日,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EXXX**(鲁EFX**挂)车车辆损失为115073元、货物损失为212838.3元、路产损失为28000元、油污损失为48540元。事故地点辛河路两侧林地为广饶春林物业有限公司、杨宏伟管护,辛河路西侧、三干南北两坝、三干排沟为杨跃明承包,沟渠南侧绿化带及树木为高占江承包经营,事故污染的公路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广饶公路局管理,事故受损的交通设施为广饶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管理。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广饶春林物业有限公司10100元、杨宏伟25000元、杨跃明2300元、高占江13240元、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广饶公路局13000元、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15000元。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另行支付施救费14200元、评估费17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JLXX**(冀JQX**挂)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杨进宅,该车挂靠在沧县天翼车队,郭东明为其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民安财险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一份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广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一宗、医疗费单据两份、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一份、工资表四份、该公司与李俊国的协议书一份、李俊国出具的收条一份、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胜利石油管理局原油零销计量单一份、陈官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广饶春林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干线公益林管护合同书一份、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广饶春林物业有限公司以及杨宏伟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及广饶春林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杨宏伟出具的收条一份、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杨跃明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杨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杨跃明出具的收条一份以及杨跃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高占江签订的协议书一份、高占江出具的收条一份、高占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饶公路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广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收据一份、施救费单据一份、评估费单据一份、投保单两份、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郭东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俊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已经赔偿其司机李俊国及漏油造成的财物所有人的全部损失,取得向侵权人索赔的相应权利。基于肇事车辆冀JLXX**(冀JQX**挂)车的投保情况,对于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民安财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杨进宅按照70%的比例予以承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的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主张污染损失、鉴定费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民安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5266.32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一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615.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257677.91元,由被告杨进宅承担45878元。上述赔偿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8元,由被告杨进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