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肇英与青岛市北和平医院、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北和平医院,张肇英,李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市北和平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太,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肇英。原审被告:李莉,青岛市北和平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北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张肇英及原审被告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和平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察日为合同解除日缺乏证据证明。应以2010年9月20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问题。2010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肇英将其所有的三层新房租赁给和平医院使用。其中,约定租期十年,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2010年5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租金为594750元,至2011年5月27日租金为714750元,至2011年11月27日租金为714750元及违约金1000万元等内容。后和平医院先后向张肇英支付定金12万元、半年房租594750元。2010年4月27日,和平医院直接从建设单位处接收新房开始装修。同年7、8月,涉案房屋周边居民以反对涉案房屋建设肿瘤医院为由开始上访。2010年8月2日,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局答复,将协调和平医院在此停止开办,另选它处。同年9月16日,和平医院给青岛市市北区王京文区长写信,要求下达不准开办医院的红头文件以避免解除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违约损失。2010年9月21日,市北区政府督察室向市北区卫生局下发区领导批示事项办理通知单。随后,市北区卫生局及小港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找到张肇英,张肇英表示愿意与和平医院进行商谈。2010年11月19日,和平医院向张肇英邮寄《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但被退回。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因和平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已经将租赁物返还给张肇英,一、二审法院以诉讼期间双方实际交接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并无不当。现和平医院主张应以2010年9月20日小港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协调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于该日和平医院已将房屋交还给张肇英,该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和平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市北和平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