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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支贵林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支贵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72号罪犯支贵林。1981年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支贵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支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支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支贵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支贵林,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支贵林,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后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支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支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