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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恢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占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利,崔占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恢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利被执行人崔占坡本院在执行原告郭永利与被告崔占坡欠款纠纷一案中,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马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郭永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18日中止执行,2015年4月28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郭永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马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姚云豹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延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