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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月与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张月,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梁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诉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3598元,减半收取6799元,由原告张月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