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江根方、梁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江根方,梁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负责人:朱永平。委托代理人:叶俊、陈智。被告:江根方。被告:梁文明。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为与被告江根方、梁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