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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法定代表人李彩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树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35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华金纽曼世钢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