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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某、史某、高某、张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郭某,史某,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5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某、史某、高某、张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被执行人郭某、史某、高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史某、高某、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