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乐鑫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贤,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宏日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标的额在原审法院依级别管辖有权审理的范围之内,不属于重大涉外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