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文展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展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01277号罪犯李文展。2008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通少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展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于201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文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文展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61分。2014年8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书证不足以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