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来某某。被告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