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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来某某。被告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来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