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解天杰与龚新民、龚铖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天杰,龚新民,龚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解天杰被执行人龚新民被执行人龚铖申请执行人解天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新民、龚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龚新民、龚铖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新民、龚铖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新民、龚铖收入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