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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晓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379号罪犯杨晓安,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9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4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8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晓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晓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后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晓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