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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行审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宋戏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宋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审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毛小弟。委托代理人:闫默。委托代理人:陶黎黎。被执行人:宋戏军。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平环罚字(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宋戏军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2日向宋戏军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宋戏军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芳审 判 员  张雷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