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刘某甲、张某甲,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汉军、罗文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欲承揽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村村通”公路工程,但是,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遂找到时任枣阳市熊集镇党委书记的胡某某帮忙,并在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后在胡某某的安排下,陈某甲借用资质承接了该项工程。2、2007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承建的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村村通”公路工程完工并结清工程款以后,陈某甲为了感谢胡某某对其承接该项工程的帮助,到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欲承揽枣阳市公墓管理所生态墓区绿化工程,但是,其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遂找到时任枣阳市民政局局长的胡某某帮忙,并在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后在胡某某的安排下,陈某甲借用资质承接了该项工程。4、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胡某某要公派到美国学习,为了得到胡某某对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关照,到枣阳市民政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5、2012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承接的枣阳市公墓管理所生态墓区绿化工程完工,陈某甲为了感谢胡某某在其承接该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在结算工程款时得到胡某某的帮助,在枣阳市民政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6、2012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经胡某某的关照,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枣阳市光荣院1号楼装修工程,当年秋季的一天,陈某甲为感谢胡某某帮助其承接该工程及结算工程款,到枣阳市民政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7、2012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欲承揽枣阳市民政局光荣院办公楼改造工程,但是,其没有工程施工资质,遂到枣阳市民政局找到胡某某帮忙,并在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在胡某某的安排下,陈某甲借用资质承接了此项工程。8、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感谢胡某某对其承接多项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帮助,到枣阳市民政局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承接施工工程及结算工程款,先后8次向胡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9.5万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襄阳市纪委通知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与襄阳市纪委工作人员联系接受调查,在检察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向胡某某行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枣阳市党委及枣阳市人大职务任免通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招投标材料,企业资质证书,证人胡某某、田某某、陈某乙、武某某、黄某某、刘某乙、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徐某某、杨某丙、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追诉前,接到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待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司法机关在对其询问时,其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崔 静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亚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