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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谭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谭健微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西玉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佛山市南海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