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共创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共创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共创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旭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共创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6734.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方增明执行员 李琼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