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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春霞与陈增洪、王兆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霞,陈增洪,王兆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4)滨执字第1235号审判组织合议庭裁判结果决定过程合议庭评议裁判方式裁 定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滨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许春霞,居民。被执行人陈增洪,居民。被执行人王兆跃,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春霞与被执行人陈增洪、王兆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许春霞申请,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