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女。2013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执行逮捕,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取保候审。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系原肇庆市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委书记刘**(已判刑)的妻妹。2010年至2012年间,在刘**非法收受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贿送的房产及阳江籍商人陈某木(另案处理)贿送的房产及车位过程中,被告人邓**明知上述财物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刘**的要求,先后以自己购房的名义替其收取,并协助转卖,以掩饰、隐瞒刘**受贿犯罪所得。具体事实如下:(一)2009年2月,吴**为了感谢刘**一直以来的关照,提出在广州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楼盘送一套房子给刘,刘表示同意。2010年2月,刘**选中该楼盘T16栋2101号房后,吩咐邓**与吴**联系具体购房事宜。邓**明知该房产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间,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多次帮忙收取吴**妻子汤**(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13.2722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2012年8、9月份,刘**担心组织调查,要邓**尽快出售该房产,邓**遂将该房转到亲戚名下,并通过中介以2618.27万元转卖给他人,售房款则由其亲戚代为保管至案发。(二)2010年3月,陈某木为了感谢刘**的关照,提出在肇庆星湖奥园楼盘送两套房子及两个车位给刘,刘表示同意。同年4月,刘**授意邓**与陈某木联系,具体办理购房手续。邓**明知该房产及车位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忙收取陈某木现金36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同年10月转账支付给星湖奥园开发商,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2012年6月,刘**担心组织调查,要邓**帮忙筹款退还,邓**按刘**的交待,筹集人民币360万元退还给陈某木。刘**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均已追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案一审判决书、破案报告等;2、证人刘**、陈某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仍以自己购房的名义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系肇庆市原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委书记刘**(已判刑)的妻妹。2010年至2012年间,在刘**非法收受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贿送的房产及阳江籍商人陈**(另案处理)贿送的房产及车位过程中,被告人邓**明知上述财物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刘**的要求,先后以自己购房的名义替其收取,并协助转卖,以掩饰、隐瞒刘**受贿犯罪所得。具体事实如下:(一)2009年2月,吴**为了感谢刘**一直以来的关照,提出在广州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楼盘送一套房子给刘**,刘**表示同意。2010年2月,刘**选中该楼盘T16栋2101号房后,吩咐被告人邓**与吴**联系具体购房事宜。被告人邓**明知该房产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间,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多次帮忙收取吴**妻子汤**(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13.2722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2012年8、9月份,刘**担心组织调查,要被告人邓**尽快出售该房产,被告人邓**遂将该房转至其亲戚名下,并通过中介以2618.27万元转卖给他人,售房款则由其亲戚代为保管至案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凯旋新世界认购书、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新世界广州项目管理中心专用收据、银行现金存款回单,证实刘**收受肇庆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送款20132722元,向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公司购买凯旋新世界T16-2101号房。(2)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供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审定书、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等和新翊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广州新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契税完税证等,证实刘**和邓**为逃避组织调查,将该房产多次转让出售。2、证人证言(1)刘**的供述,证实其原任肇庆市委常委、肇庆市高新区委书记。2007年,有一次吴**夫妇在珠江新城头啖汤酒楼请其及妻子邓**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吴**主动向其提出由他出钱帮助其买房,其当时就默许了此事。2010年初凯旋新世界楼房封顶后,吴**带着凯旋新世界的销售图纸与其在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宿舍见面,其看过图纸后就选了T16栋2101房。2010年7、8月份的一个周末,吴**约其在广州黄埔大道旁河涌边的六合家宴酒家吃饭,吴**提出凯旋房子要交定金并开始付房款了,并说他那边叫他妻子汤**来具体办理,问其这边叫谁来办。其就说叫其小姨子邓**来办,并把邓**的电话号码写给吴**。第二天,家庭聚会吃饭时见到邓**,其就把邓**叫到一边,告诉她汤**的电话号码,并交待她具体与汤**联系办理凯旋新世界房子的事,此后便由邓**与汤**直接联系办理。根据邓**向其反馈的情况,汤**以现金形式将人民币2000多万元房款分期交给了邓**。2012年8月,邓**拿到2101房房产证后一次家庭聚会时,其对邓**、邓**和邓**说,现在组织正在调查高新区的相关问题,这套房子不能住,而且继续留在邓**名下也不合适,要求邓**抓紧与周**联系,先把房子转到周**名下,然后再通过中介放盘把房卖掉,具体由邓**负责。2013年1月,邓**向其反馈周**已经通过中介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将2101房卖出,卖房款邓**问如何处理,其对邓**说房款暂时先放在周**那里,邓**表示知道了。2013年3月,因担心组织发现其收受吴**房产的情况,其曾先后两次约吴**在广州市珠江公园内某茶庄见面,商量订立攻守同盟。自2012年8月组织开始调查其的问题以来,其多次还找邓**,要她与周**建立攻守同盟。同时其还交待邓**,如果日后组织向她了解凯旋新世界房产的事,邓**要坚称不清楚这套房是谁的,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吴**公司水泥*产线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兴建水泥搅拌站、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吴**才送房给其的。(2)吴**的供述,证实其是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感谢刘**在水泥*产线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兴建水泥搅拌站、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过程中的给予关照和帮助,决定在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楼盘送一套房子给刘**。2009年2月一天,其约刘**在广州市珠江新城六合家宴酒家三楼包房内吃晚饭,在场的还有其的妻子汤**和刘**的妻子邓**。席间,刘**知道其住在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楼盘,便对其说他也想在凯旋新世界买一套房。其说现在那楼盘楼价格很高,差不多要4万元/平方米,刘**对其说那就一人出一点嘛。当时其答应了,回家后把此事告诉了其妻汤**,她说一切听其安排。2010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其和妻子汤**在家,其妻子接到邓**的电话说她们一家人在凯旋新世界看房,叫汤**过去,其就让汤**过去。约一周后,刘**又给其打电话,说他房子的事情他已经安排好了,让其直接和他妻妹邓**联系,还让其记下邓**的电话号码,其表示没有问题,会安排妻子汤**与邓**联系购房的事宜。同时,其叫妻子汤**要按刘**家人的要求办好购房的事,其妻表示会办好。此后,其出钱给刘**买房的事便由汤**与刘**妻妹邓**具体办理了。第一笔房款约在2010年国庆节前后由汤**和邓**一起到凯旋新世界交给开发商的,其妻当时拿了现金100万人民币交了定金。当晚汤**还抱怨说刘**家人在交房款时一点也不低调,很张扬,而且挑的房子房价高、面积大、朝向好。其说算了,只要把房款交了就行。其实其当时心里也不舒服,想自己住的房子还没那么好,刘**怎么敢挑这么大的豪宅,但是考虑到自己在刘**高新区的辖区有大量投资项目,也不敢得罪他,只能继续做下去了。汤**说她准备将房款凑好后直接交给邓**,让邓**自己去开发商那里交款,其也同意了。2010年11月左右,汤**陆续和邓**联系交房款事宜,每次需要交房款时都是邓**打电话通知汤**准备钱,汤**准备好现金后拿到广州珠江新城某个地点或邓**工作的储蓄所附近交给邓**,邓**每次都是自己过来拿钱,交钱金额都是一百几十万元不等。汤**有一次对其说,现在已经支付了800多万元房款,但还没有听到刘**自己要付房款的意思,刘**的家人还整天缠着她要钱。2011年的4、5月份,有一次汤**很气愤的说,刘**的购房款已经全部交齐了,都是他们家里支付的。其劝说,交齐了就行,他们也不敢找刘**要购房款。这样,其实际上在凯旋新世界楼盘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送给了刘**,房屋面积起码在270多平方米,好像是16栋21楼,单价在人民币7万元/平方米以上,总房价应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12年6月左右,刘**得知省纪委要调查他后,多次打电话给其,要求其在送凯旋新世界房产给他的问题上守口如瓶,任何时候都不能说出来,不然对大家都没有好处。2013年3月20日至25日,刘**两次在15时许约其在广州市珠江公园里的茶馆见面,对其说他的小舅子已经被省纪委抓了,现在风声很紧,行贿和受贿都是同样罪,今后无论省纪委是否找到其,在送房产的问题上谁都不能松口。(3)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左右一天晚上,邓**来到其家中,说想将凯旋新世界T16栋2101房转到其家人的名下,该房产实际上是刘**的,其便让邓**转到其女儿朱**名下。后来邓**及其找来的一个中介与其及朱**去珠江新城房产交易中心办理2101房过户手续,当时该套房的网签是400万元,过户的税费和中介费130万元由其自己支付。后来邓**叫其尽快将该房产卖了,其便以2500万元的价格卖给纪*。(4)朱**的证言,证实2012年10、11月的一天上午,其母亲周**打电话叫其到珠江新城广州市房产交易中心,其赶到房产交易中心时见到其母亲周**、舅妈邓**、还有两个中介人员,后其舅周**也过来了。当时周**让其在房屋过户手续上签名,其在一些文件上签名后就离开了。该套房产卖了2500万元左右。(5)邓**的证言,证实其是刘**的妻子。其与刘**所居住的房子是广州市地质局的房改房,购于1996年,在2009年前其和刘**一直想再购置一套新房。在一次参加肇庆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庆典会上,其认识了一名叫做“吴太”的人,“吴太”的丈夫叫“高佬”。2010年9月份的一天,“高佬”夫妇请其夫妇在广州吃饭时说珠江新城那边在做新房子,建议他们买一套。当时其夫妇说买不起。过后几天,刘**带其和其弟弟邓**、妹妹邓建业一起去珠江新城的一个没完工的楼盘看房子,最后挑选了一套面向江边的位于21楼的2101号房子。2010年9月下旬,刘**对其说准备购买事先看中的那套房子,并说买房的事由邓**和“吴太”去落实,叫其打电话给邓**去办理购房手续。由于邓**和“吴太”并不认识,让其负责联系两人。后来其就赶到售楼处,把邓**介绍给“吴太”认识,邓**和“吴太”就走进内间,其在外面等他们,后来还看见邓**的儿子周立峰也来了,因为他们办事时间太长,其当时就先离开了楼盘。过了二三天,邓**打电话给其说房子的事已经搞好了(即已经办理好购房手续)。办完购房手续后的一个周末,刘**让他的司机“明仔”来接其去肇庆度假。其和邓**一起去,后来邓**说有事找“吴太”商量,于是“明仔”把他们送到“吴太”指定的一个地方,邓**便与“吴太”说起购买凯旋新世界2101房的事,因中途其曾离开一会,所以不清楚他们具体在谈什么。其听邓**说珠江新城2101房的房款是“吴太”交钱给邓**支付的2000多万元。2011年底,邓**对其说2101房可以交付验收了,因其在上班,所以就由刘**和邓**、邓**一起去验收房子。事后其也和邓**去看过这套房子。后来邓**问其要不要在那里租个车位,其就说这种小事你搞定就行了。房子验收后,刘**交待房子钥匙由邓**保管。2012年中秋节,其和刘**、邓**、邓**一起去吃饭时,刘**说他有问题了(指违纪问题),房子继续留在邓**名下不合适,要尽快把房子卖出去。刘**交待邓**与周**联系,负责把房子卖出去。2013年初,邓**打电话给其说2101号房子已经卖出去了,一共卖了2500多万元,问钱怎么处理。其说把钱存放在周**那里。“吴太”为什么要送钱给刘**其不知道,但其认为应该是刘**利用他手中的权力在“吴太”*意上给予了什么关照,为他们夫妇谋取了一定的利益,所以“吴太”才会送钱给刘**。“吴太”夫妇是在大旺做*意的*意人,至于他们是做什么*意,具体的姓名叫什么其不清楚,只知道“吴太”的老公叫“高佬”。其和刘**与“吴太”夫妇之间没有*意上的往来,也没有任何借贷关系。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把其、邓**、邓**叫到一起聚集,说他可能有问题,要求大家订立攻守同盟,在组织调查时要统一口径,说凯旋新世界2101房是由周**出钱购买的,因周**是做*意的,资金比较雄厚,如果是她出钱买的房子,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怀疑。(6)邓**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的时候,刘**约其和邓**、邓**去广州凯旋新世界看房。2011年冬,刘**打电话给其,让其和邓**、邓**一起到凯旋新世界验收楼房,其当时还提出问题跟售楼部反映。之后刘**还交待其一些要整改的地方,让其和邓**一起去跟进。其就按刘**的要求,让邓**联系小区物管公司联系工程队,对房子进行一些小修改。刘**没有跟其讲过这套房子是他自己买的,但其知道这套房子是刘**的,因其听邓**说邓**在广州凯旋新世界有一套房子,是登记在邓**名下,具体购房手续是由邓**经手的。其清楚邓**是没有那么多钱购买这样的房子的。(7)纪*的证言,证实凯旋新世界T16栋2101房是在2012年11月份通过房地产中介从一名叫周**的女子那里买回来的。因为物价通涨的原因,其一直想买多一套房子保值,就在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留过联系方式。约在2012年11月初,位于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小区对面的满堂红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一位员工打电话给其,说凯旋新世界小区有一名叫周**的想出售一套房子,面积约280平方米。其就和妻子陈灵逍及中介去看房,后在2012年11月底,在汇景新城里面的一个餐厅与周**见面,问对方为什么要出卖这套房子,周**说年底她公司资金紧,要筹钱周转。当晚经过商谈,周**以9.35万元/平方米的价钱将房子转卖给其。其签订的合同是以1600万元价钱签订的,但实际支付给周**是2600多万元,主要是规避税费。其还另外交纳税费100多万元,支付给房地产中介手续费用20多万元。另外在购买房子后其更换维护基金账户名字时,其报原业主朱**的名字,但银行说原业主名字不对,不给其办理更换手续,其就问银行是什么回事,银行告诉其维修基金账户上的名字是一个姓邓的人,后来了解到姓邓的名字叫邓**,2013年7月份其就办理了更换维护基金账户名字。(8)吴**的证言,证实其是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的出纳,是吴**的妹妹。2010年期间,吴**跟其说大嫂汤**要从公司拿些钱办事,她来拿就给她吧。后来汤**来公司陆续拿了很多次钱,公司财务资料有记录,在公司往来账中,记为“还钱给老板”的款项就是给汤**的钱。因为公司日常经营中,吴**自己拿钱去采购*产资料,所以公司账目中就有“还钱给老板”这个科目,而给汤**的钱也是记在这个科目下。汤**总共在公司拿了多少钱,其没有统计过,每次都是十万元或几十万元不等。另外,曾在肇庆高新区骏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做过财务的麦玉英也有从该公司拿过现金给其,然后由其将现金转交给汤**,次数也很多,但拿了多少钱其记不清楚了。3、被告人邓**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初某天中午,其和刘**、邓**、邓**一起到珠江新城凯旋新世界楼盘看房。临走时,销售员要求留下电话,刘**和邓**都说留邓**的电话,其便留了自己的姓和电话,后四人离开。同年9月下旬某天,邓**打电话告诉其,说她准备在此前看过的凯旋新世界买房,要其第二天上午到该楼盘售楼部见面,以其的名义帮她签房屋认购书。第二天上午10时许,邓**当着“梅姐”的面对其说,今后房子的事直接与“梅姐”联系,两人互留了电话。邓**选中T16栋2101号这套面向珠江的江景房,刘小姐说订金最少要人民币100万元,且需当天交付。经过三次交款100万元订金后,刘小姐填写了一份凯旋新世界T16栋2101号的《房屋认购书》交给其。至2011年2月,“梅姐”至少10多次在广州市黄埔大道西中国联通大厦附近的路边,交给其人民币100万元至210万元不等的现金,共计有2000多万元,其把钱存进周**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之后转账到其本人在招商银行开的账户,最后将购房款转账到房地产商的账户,均作为支付凯旋新世界的剩余房款。2011年12月间,其与邓**、刘**和邓**四人到2101房验收房子后,其在《收楼书》上签名,工作人员把2101房门钥匙交给其。房子税费约60万元人民币,是其从邓**交其保管的资金内交纳的。2012年2月一次家庭聚会时,邓**当着刘**、邓**的面对其说,“**说了,这套房子我们都不能住,怕影响不好,要通过中介放盘卖掉。”刘**接着说卖房的事由其和邓**、周**办好。2012年9月一次家庭聚会,刘**说省纪委开始调查他的问题,让其赶快把房子卖掉。其找到周**商量后决定将房子先过户到周**女儿朱**的名下,再通过中介公司以2500万元卖出。其问刘**怎么处理卖房款,刘**表示现在上级正在调查他的事情,钱还是放在周**处比较安全。其就电话告知周**,让她负责保管这些钱。自从2012年组织调查刘**的问题后,刘**与邓**就多次跟其说,若组织找其问话,无论如何不能把“梅姐”给刘**家送房子的事说出来。邓**还说“梅姐”是无辜的,她给我们送房,最后被我们牵连,很过意不去。此外,刘**和邓**还交待,组织如果问起房产和银行内大量资金往来情况,要往周**那里推。其说已与周**多次打过招呼,周**说她知道这些交易的资金不合法,但会看在亲戚的份上帮他们分担责任,说那些钱都是其本人的。(二)2010年3月,陈**为了感谢刘**的关照,提出在肇庆市星湖奥园楼盘送两套房子及两个车位给刘**,刘**表示同意。同年4月,刘**授意被告人邓**与陈**联系具体办理购房手续。被告人邓**明知该房产及车位是刘**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忙收取陈**现金360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同年10月转账支付给星湖奥园开发商,并以其名义办理购房手续。2012年6月,刘**担心组织调查,要被告人邓**帮忙筹款退还,被告人邓**按刘**的交待,筹集人民币360万元退还给陈**。刘**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均已追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肇庆市房产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权档案详细资料证明、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关于星湖奥园悉尼区B3-65、B3-65A车位收订金情况的说明,证实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邓**以人民币1647198元(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B3幢707房;以人民币1542802元(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B3幢706房。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邓**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购买星湖奥园悉尼区B3-65、B3-65A车位。(2)银行凭证、转账凭证、委托付款函、肇庆市端州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转账凭证、进账单、广东农信社肇庆办事处提供的2010年9月前的交易流水清单,证实2010年10月22日,肇庆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退回多收B3-706房款1542802元、B3-707房款1742898元,合计共3285700元,现委托肇庆市肇南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退回多收3280000元,其余的5700元委托陈顺欢退回业主。2、证人证言(1)刘**的供述,证实其到肇庆市高新区任职之前,陈**已经在高新区做工程了,后来经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梁庆雄介绍,其认识了陈**。2005年时,陈**跟刘**说大旺中心公园一期工程是他做的,并向其提出想做大旺中心公园二期工程。其便给工程的业主单位高新区市政园林局局长王路寒打招呼,让陈**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后陈**告诉其他中标了。到了2007、2008年左右,陈**向其提出他想做高新区一号线雨污水工程(城中工业园),其便向业主单位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朱国胜打招呼,让陈**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后陈**告诉其他中标了。2012年6月,省纪委调查高新区一些事情,其担心自己收受陈**所送星湖奥园房产的行为被发现,就开始筹划如何把钱退给陈**。同月某天,其电话联系邓**,称急需一笔钱,要邓**立即凑齐人民币360万元交给其,邓**称会想办法。过了几天,邓**打电话给其,称钱已准备好,他准备与邓**一起把钱送过来。其让邓**把钱直接送到高新区委大院。当天20时许,周**驾车带着邓**,邓**独自驾车一起来到高新区委大院其所住宿舍楼下。四人见面后,邓**和邓**分别把两个事先装好钱的黑色旅行袋放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H16788丰田凯美瑞汽车后尾箱。邓**等人走后,其即与陈**联系,叫他马上到高新区。当晚21时许,陈**电话告知其他已到高新区,其让陈**把车开到高新区委宿舍楼后面的停车棚内等其。其与陈**在停车棚内见面后,其从自己汽车尾箱内拿出此前邓**和邓**交给其的两个装有现金人民币360万元的黑色旅行袋,放在陈**的奥迪Q7车上。并对陈**说,这些钱是你之前帮其购买星湖奥园的房款,共360万元,现在全部退还给你。陈**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离开了。2012年10月,其被调离高新区后,预感组织上即将对其进行调查,便电话联系陈**,要陈**尽快找周**商量对策,让陈**称其与周**是多年好友,知道周**想在肇庆买房的想法后,把自己订好的房产转让给周**等。当时陈**与周**还不认识,其还交待邓**一是介绍陈**与周**认识,相互熟悉一下情况,二是一旦邓**等被组织调查时,一定要坚称房子是周**的,同时让邓**转告周**,让周**也坚持说房子是她自己的,企图让他们建立攻守同盟,蒙混过关,逃避组织的调查。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把邓**、邓**等人叫到一起,说自己现在可能有问题,如果组织派人找你们调查时,一定要统一口径,说房子是周**出钱买的。(2)陈**的供述,证实其从2004年起开始在肇庆市承揽建筑工程项目,2006年其想在高新区承揽政府工程项目,就想找机会认识时任高新区委书记刘**,便通过原肇庆市政协主席蔡**出面帮其约见刘**。2006年的一天晚上,刘**应蔡**邀请在肇庆市佛山山庄吃饭。席间,蔡**向刘**介绍了其,其表示自己在肇庆从事建筑工程方面的*意,并在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袋装有两瓶轩尼诗X0洋酒和一盒茶叶的礼品袋放在刘**所乘汽车内送给刘**,刘**收下后离开。2006年年底的一天,其到刘**办公室与刘**见面,其将自己当时挂靠肇庆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交给刘**,并向刘**表达了自己想在高新区承揽政府工程项目的意向,希望得到刘**的关照和支持,刘**表示看看情况再说。此后,其多次打电话或约见刘**,希望刘**在其竞标高新区政府工程项目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将一些具体项目告知刘**,请刘**向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其能顺利中标。但一开始刘**只是讲客气话没有马上答应,随着其找刘**的次数增多,刘**才逐渐答应其给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关照其的请求,从而帮助其在高新区中标四个工程项目:一是2007年年底中标的高新区一号线雨污水工程(城中工业园部分),工程标的约人民币1300万元;二是2007年上半年中标的大旺中心区二期工程,工程标的约人民币800万元;三是2008年8月中标的劳动力市场办公大楼工程,工程标的约人民币3000万元;四是2011年初中标的大旺中学第三标段工程,工程标的约人民币3100万元。以上四个工程标的总计约人民币8000万元。其通过刘**帮助承揽的工程项目中,共盈利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其在竞标、承揽高新区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除了找刘**外,还找过高新区市政园林局局长王路寒、高新区劳动局邓局长、高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张荣君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打电话约其到高新区等他。其独自驾车到高新区管委会宿舍楼后面停车棚里,刘**从其汽车尾箱拿出四五只大号黑色及红色旅行袋放在其汽车上,说这些是其之前送给他买房和车位的钱共360万元,现在全部退回给你,其不敢问什么,把钱搬回来后各自离开。过了几天,刘**打电话给其,让其联系邓**,请邓**带其到广州市汇景新城周**家,并要其说这两套房是转给周**的,与刘**和邓**无关。后其应刘**要求与周**见了面,邓**要其与周**统一口径,说这两套房是其先买了,后来周**看中,其把房子转给周**,周**又把房款退还给其的虚假情况,回避刘**在其中的关系。2012年年底,刘**又打电话给其,要其去找周**再次统一口径,以防组织调查时可以应对。(3)邓**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初,刘**告诉其说,肇庆那边有人送了两套房子,具体的买房手续由邓**去落实。不久后,邓**打电话给其说刘**叫她与肇庆一名老板联系买房的事,其说平哥叫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吧。又过了不久,邓**电话告知其说她去肇庆办理购房手续。2013年春节前后,刘**把其、邓**、邓**聚集在一起,说他可能有问题,如果组织派人调查,要统一口径,一致说肇庆的两套房子都是周**出钱买的。同时,刘**叫邓**与周**协商好,大家要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4)邓**的供述,证实邓**曾经告诉其说有人在肇庆星湖奥园小区买了两套房子送给刘**,登记在邓**名下。当时其还开车送邓**去办理购房手续。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打电话给其,要其赶紧筹300多万元,准备退还给在肇庆买房子的人。其一下筹不出300多万,就打电话给邓**商量。后其从家中拿了100万元现金,从朋友杨楚展(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老板)那里借了50万元,从朋友陈道根(肇庆大旺高新区规划局工作人员)那里借了20万元,共筹集170万元,剩余的由邓**去筹集。2012年下半年一天中午,其先将其筹到的170万元中的一部分现金在广州员村四环路交给邓**,约定当晚大家一起到大旺高新区,到时再将另一部分钱交给邓**。当晚,周**开车送邓**到大旺,其则自己驾车,在高新区区委刘**宿舍楼下的马路边其将另外一部分钱交给邓**。三人一起来到刘**宿舍楼下,邓**和周**将车尾箱的钱搬到刘**车的后尾箱,当时钱是用两三个蓝色旅行袋装着的。(5)周**的证言,证实其是邓**的丈夫。2012年夏季的一天,邓**让其开车送她去肇庆高新区大旺,说送些东西给刘**,并说和邓**联系好了一起去。两人从家里拿了两只拉杆箱放在汽车后备箱后就开车去大旺与邓**汇合,邓**说还有东西没有准备好,于是三人先去了一间酒店,邓**和邓**从车上提出那两个箱子进了酒店,其在车上等候。过了一会,两人拿着两只箱子出来放进车里,三人开车到了高新区区委机关刘**宿舍停车场,邓**和邓**将这两个箱子放到刘**车上,之后各自离开了。(6)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一天,邓**带了一名叫陈**的男子及他的妻子、小孩到其家中。邓**、陈**跟其说,邓**名下的肇庆市星湖奥园悉尼区B3栋706、707号房要其对外宣称是其本人的,其点头表示同意。3、被告人邓**的供述,证实2010年3、4月一天的一次家庭聚会时,刘**对其说,过段时间有一名叫陈总(陈**)的人会跟她联系买房的事情,要其与陈总联系后办好此事,并把陈总电话告知其。其当即与陈总联系,陈总说刘书记已经跟他交代好了,等他安排好时间后再通知。2010年4月初,陈**打电话让其第二天上午到肇庆市办理购房手续。销售人员把星湖奥园悉尼区B3栋706、707号两套房的购房合同交给其看,其简单看后就以自己名义在购房合同上签名,并拿了一份购房合同。两套房子价格共计人民币320多万元。陈**还带其去看了那两套房。2010年5、6月一次家庭聚会时,其告诉刘**肇庆房子的房款是陈**刷卡支付的,其只签了购房合同。刘**让其问清房款支付方式,并提出该房产最好由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确保安全,其表示会抓紧向陈**落实此事。过了几天,其与陈**约好后,陈**联系房地产公司把他之前通过银行卡支付的房款退回陈**所付款的银行账户。陈**说等把钱准备好后再与其联系。2010年5、6月一天上午10时许,陈**和司机驾车一起来到广州市东风东路与东环路交界的路口与其见面,其带陈**到附近的光大银行某储蓄所,陈**从车后座拿出两只大号旅行袋提到大堂对其说,钱都在里面共325万元。其将钱全部存入光大银行周**的账户,要求陈**与星湖奥园房地产公司联系重新转房款的事。一周后,陈**电话通知其可以把房款转到星湖奥园房地产公司,并把账户告知其。随后其在光大银行黄埔大道支行将周**账户中的325万元转入其本人在光大银行的个人账户,再按照房款323万多元转入星湖奥园房地产公司账户,剩余1万多元仍存在其账户上。一段时间后,陈**电话通知其到星湖奥园办理购买室内车位的事情,陈**把装有32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交给其去交车位款。其了解到每个车位售价为人民币20万元,买两个车位要40万元,之前陈**已交订金8万元。2012年一次家庭聚会时,其告知刘**说陈**所送星湖奥园房产和车位售价共人民币360万元。2012年8、9月份一天,邓**打电话给其,说刘**要他赶紧筹360万元现金,说是省纪委调查刘**,现急需360万元去退钱。邓**负责筹100万元人民币,其余260万元由其想办法。钱筹集好后,其与邓**相约一起去刘**宿舍。邓**自己开车,周**开车送其。因邓**的100万元没有包装好,三人就在大旺聚龙宾馆内将邓**筹的100万元和其筹的260万元装在两只旅行袋后放在其车上。三人到刘**宿舍楼下停车场,将装有360万元的两只旅行袋交给刘**放在他的车后箱后各自离开了。2012年年中,刘**电话告知其已经与陈**交代过了,让其、陈**和周**商量关于星湖奥园房产如何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的事,叫其带陈**认识周**即可。后陈**及其妻子、三个小孩一起来周**家,见面后,陈**、周**和其三人经商量后决定不管今后组织找谁谈话,都必须坚持星湖奥园的房产是陈**先买的,后周**看中,陈**就把房产转让给周**,周**把房款退还给陈**,完全回避了刘**和其在其中的关系。后来其听周**说,陈**又到广州与她商量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的事宜。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的出*年月日及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纪委在调查刘**涉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邓**有共同受贿嫌疑。2013年4月26日,该院决定对邓**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邓**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邓**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梅中法刑初字第25号、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梅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被告人刘**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追缴赃款、非法收入共计3226.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被告单位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吴**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4、陈**的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涉嫌行贿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仍以自己购房的名义帮助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邓**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被告人邓**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范宜佳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丘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