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余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