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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余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