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30号原告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原叶家湾)。法定代表人丁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孟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礼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2909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铜锣湾国际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4129091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