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高桥思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与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漂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高桥思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2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思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高峰村环镇路*号。经营者:张微。委托代理人:林国芳,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岑其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三久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新建道路一北。法定代表人:岑其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思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为与被告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漂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约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即时共同支付原告技术咨询服务费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16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宁波市纺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两被告通过国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查,咨询费为26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13000元,余款待考评验收合格后付清。后两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原告支付13000元。2014年3月20日,两被告经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评查被认定为行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余款,两被告认欠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慈溪三联经编有限公司、慈溪市三久漂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思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报酬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