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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刘霞、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华,刘霞,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华。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张利华与被执行人刘霞、王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7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