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刘霞、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华,刘霞,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华。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张利华与被执行人刘霞、王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7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