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法定代表人寇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瑞芳,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法定代表人周英,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宝鸡市晨光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 菲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