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德兰与金利秀、刘德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兰,金利秀,刘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兰,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金利秀,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德仁,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刘德兰与被执行人金利秀、刘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刘德兰申请,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全部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执结,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