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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3-1号申请执���人: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418号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