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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志坤与程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坤,程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朱志坤。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杜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38号。负责人:余小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坤与被告程杜才、中国太平洋财产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遗留脑内瘀血仍然存在,现在已影响到左眼视力,需要继续进行治疗,其具体诉讼请求不能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志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