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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立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绪楼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立字第12号起诉人赵绪楼,男,汉族。2015年4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绪楼的起诉状,诉讼要求:1、要求被起诉人山西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2、承担由被起诉人违约造成的起诉人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通过平等友好协商,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被起诉人拆迁开发起诉人位于和平北路西二巷6号楼3号的私有房屋,答应补偿给起诉人所有权的住宅安置房三套,分别为:太重东部新区一巷22楼1单元17层1704号A户型,建筑面积124平方米,价格每平米八百元,房款总价为九万九千二百元,交新房时间2014年12月;太重东部新区一巷26楼1单元14层1403号,B户型,建筑面积129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八百元,房款总价为十万三千二百元,交新房时间2014年12月;旧房安置北二条147号楼56号,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同时第四条还约定:待新房建成后,安置起诉人98平方米27号楼2402号回迁一处,其工龄折算其中,房款价格每平米八百元,房款总价为七万八千四百元整。双方第二条规定,起诉人接到被起诉人提供的安置房交款单后,在交钥匙后于规定时间内交清房款。同时第七条规定:被起诉人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和层次给起诉人安置住房,起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可是时至今日,被起诉人只交付起诉人北二条147号楼56号,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其余安置房至今没有交付,并且安置起诉人98平米27号楼2402号回迁房屋一处已经交付他人,有人正在装修。起诉人只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义务承担起诉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与职工之间因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系单位内部事务,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绪楼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阳 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