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斌斌与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斌,罗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蒋斌斌。被告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斌与被告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蒋斌斌负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