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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斌斌与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斌,罗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蒋斌斌。被告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斌与被告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蒋斌斌负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