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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劳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鸿昌与郭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18号原告杨鸿昌与被告郭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鸿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