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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荣康,广西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甲,农民。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蓝荣康、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忻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年××月××日生有一儿子取名罗某乙。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被告生性多疑,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月7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考虑到小孩还小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向人民法院撤诉。从撤诉至今一年多时间里,双方互不联系,形同陌路。原告有稳定工作收入,抚养孩子的条件优于被告,要求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罗某甲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去年原告起诉离婚至今,被告已经按保证书改正好,但原告却独自外出,到现在已分开一年多了,没有跟被告联系。2、被告有工作能力养得起孩子,不同意给孩子给原告抚养,要求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忻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罗某乙。婚生儿子现由被告抚养。婚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从2012年外出打工就很少回家看望孩子,没有给孩子抚养费。2014年1月7日原告向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考虑到小孩还小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双方和好。调解和好至今一年多时间里,双方互不联系,各自生活。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婚生儿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婚姻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沟通,才能更好解决家庭矛盾。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2012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双方又互不联系,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外出打工少有回家看望孩子且没有给孩子抚养费,对于原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罗某乙随被告罗某甲居住生活,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蒙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蓝文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