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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王运斌、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汽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王运斌,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63号原告:张鹏飞,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运斌,男,1971年8月24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汽车队。组织机构代码:73167236-1。法定代表人:娄彦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78626-5。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鹏飞诉被告王运斌、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鹏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对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汽车队撤回对被告被告王运斌、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