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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武与吴林武、王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林武,王小燕,姚天富,陈丽香,徐有付,余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5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穿城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雨雷(特别授权),系该社员工。被告:吴林武,经商。被告:王小燕,经商。被告:姚天富,经商。被告:陈丽香,经商。被告:徐有付,经商。被告:余莲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林武、王小燕、姚天富、陈丽香、徐有付、余莲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吴林武、王小燕、姚天富、陈丽香、徐有付、余莲女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