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影与宫贵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宫某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