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秀英与郝亚东、马娜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53号原告蔡秀英。被告郝亚东。被告马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英与被告郝亚东、马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秀英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