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赵XX,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白,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XX,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X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白、被告范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矛盾逐渐加深。2014年农历1月22日,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我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XX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农历5月1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5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2006年7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范一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时因家务琐事���生争吵,2014年农历1月22日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3年开始被告在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在其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常去其娘家骚扰原告及原告与前夫的孩子,甚至掐原告与前夫的孩子,并给原告家人发短信恐吓,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称2013年只是因为酒后殴打了原告一次,双方也只是偶尔争吵,其并没有殴打过原告及其与前夫的孩子,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无果,上述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登记,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深。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倍加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到庭佐证,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范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峰人民陪审员 韩鹏人民陪审员 董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