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金玉与李利华、李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玉,李利华,李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刘金玉。被告李利华。被告李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玉与被告李利华、李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玉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回对李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玉撤回对李利华的起诉。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