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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1与北京市大兴区世纪金字轩儿童潜能培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1,北京市大兴区世纪金字轩儿童潜能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2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男,2007年7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张×1之父),1983年4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3(张×1之母),1982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4(张×1之祖父),1952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世纪金字轩儿童潜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北大街兴集商厦四层。法定代表人郄淑颖,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博勋,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建忠代理审判员  管元梓代理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