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丽芳与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芳,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804076638,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15号。被执行人李金玉,女,1956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560506682X,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一栋502号。被执行人吴献德,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0802195208286634,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一栋5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芳与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位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南庄坪居委会市委三号院宿舍一栋50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南字第711003069号及7110029**号,建筑面积129.1平方米)被依法拍卖得价款30.4万元。另案中的申请执行人高泽宇在给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借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债权属于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抵押债权本案为30万元),优先支付的相关费用及优先支付的抵押债权后,已无剩余分配款可供分配,故普通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无法清偿分配。现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金玉、吴献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