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庄仕全诉晏万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仕全,晏万国,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庄仕全。委托代理人马漪。被告晏万国。被告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仕全诉被告晏万国、成都联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仕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仕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庄仕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