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予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继华申请执行赵大华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继华,赵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予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许继华,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赵大华,又名赵利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大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大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大华所借许继华款项系赵大华与崔泽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有其二人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赵大华、崔泽莉在银行的工资收入25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