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11号申请人吴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程璜,系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兰,系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780号。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丹,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昭晖,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兰望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