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易德华与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德华,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易德华,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法定代表人曾玲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希尔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等共计566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