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86号罪犯张朋,男,汉族,1995年1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朋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张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