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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舒某,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某,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通知其2015年4月8日上午进行询问,原告舒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至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舒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