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廖某甲、廖某乙、奉某诉被告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奉某,廖某乙,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廖某甲,男。原告奉某,女,系原告廖某甲之妻。原告廖某乙,男,系原告廖某甲与奉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廖某甲,男,系廖某乙之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欢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诉讼代表人廖海耀,男,系该组组长。原告廖某甲、奉某、廖某乙与被告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以下简称横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晖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丽萍担任本案记录。原告暨原告廖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廖某甲、原告奉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欢琳,被告横冲组诉讼代表人廖海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奉某、廖某乙诉称,原告廖某乙系独生子女,户籍地在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3日及2013年11月13日因资五产业园建设需要,被告横冲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廖某乙作为被告横冲组的集体组织成员,除了应享受其他村民一样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外,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郴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郴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农经局联合下��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行层级监管的意见》,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应增加一人份额,但被告不按上述规定实行。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增加的份额4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廖某甲、奉某、廖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独生子女证明,拟证明原告廖某乙系独生子女;3、土地征收协议书,拟证明被告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土地被征收的事实;4、土地征收款分配表,拟证明被告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村民分配土地征收款的数额;被告横冲组口头答辩,对原告起诉没有什么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本院主持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据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效力,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廖某甲、奉某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18日生育原告廖某乙。2012年7月19日,资兴市程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原告廖某甲、奉某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3日、2013年11月13日,因资五产业园建设需要,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横冲组签订了三份土地征收协议,被告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告因此收到资兴市人民政府拨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之后,被告将土地征地补偿款分四次分配给组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2012年元月人均分配11000元,2014年元月人均分配26300元,2014年10月人均分配4000元(分配表体现是5000元,但双方认可实际人均分配是4000元),2015年2月人均分配1500元,以上合计42800元。三原告均系被告横冲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给三原告每人分得1人份额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未依法对原告独生子女家庭予以奖励,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廖某甲、奉某、廖某乙作为独生子女家庭能否多享受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独身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计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被告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应对独身子女家庭的原告增加一人份额,被告没有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违背了以上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廖某甲、奉某、廖某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土地征收补偿款42800元。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牌村横冲组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丽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计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